个人抵押住房保险,住房抵押保险,抵押保险,房屋保险
★保险对象
→凡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商业银行申请商品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个人可参加本保险。
→本保险的被保险人为借款个人。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用银行抵押贷款购置的房屋。被保险人购房后,装修、改造或其他原因购置的附属于房屋的有关财产和其他室内财产,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财产范围。
→本保险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和还贷保证保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财产损失保险: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3、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合理的、必要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该项费用以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为限。
→还贷保证保险: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约定的还贷责任的,由保险人按本条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偿付比例承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本金的全部或部分还贷责任。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4、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5、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6、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7、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8、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9、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保险人不承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
2、核子辐射或污染;
3、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5、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6、被保险人的疾病;
7、被保险人的自杀、自伤、饮酒过度、滥用药物、违法犯罪行为;
8、《个人住房贷款合同》项下贷款余额的利息、罚息及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
→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被保险人所购房屋的购置价。
→还贷保证保险责任项下的赔偿限额以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余额为限。
★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自《个人住房借款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按照《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余额日24时止。
★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年费率×保险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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